2020二建《法律法规》第1章重要考点:建设用地使用权、地役权

随着各省2019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成绩查询入口的逐渐开通,不少人现在已经进入了202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的备考阶段,在此过程中,较为注重的就是知识点的积累和把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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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19-11-19

为帮助考生们更好地进行复习和备考,起航在线教育对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《法律法规》的历年考试重点进行了整理,以下是2020年二建《法律法规》第一章复习备考重点:建设用地使用权、地役权。

一、建设用地使用权

1、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,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。

2、设立范围: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、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。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,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。

设立方式: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,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

3、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:

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、互换、出资、赠与或者抵押,法律另有规定除外。

以上行为必须符合:①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。②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,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。③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。④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、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。

二、地役权

1、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;未经登记,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。

2、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、建设用地使用权、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,未经物权人同意,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。

3、需役地的转让涉及地役权的,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;供役地的转让涉及地役权的,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。